租房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怎么用
1、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同时留存好租金缴纳记录、水电气缴费凭证等,以此证明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基础前提。
2、确认租赁关系成立时间早于房屋所有权变动时间,若租房后房东才出售房屋,可直接援引该原则主张继续履行原合同。
3、房屋所有权变动后,主动联系新房东,告知其租赁事实并出示租赁合同,明确主张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条款继续承租。
4、若新房东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或限期搬离,可明确告知其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拒绝不合理要求,必要时可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索赔主张。
5、若房东出售房屋时未提前通知而侵害自身优先购买权,可在主张“买卖不破租赁”继续承租的同时,向原房东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6、遇新房东强制清退等纠纷,可携带租赁合同、占有使用证据向当地房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房东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7、排除例外情形,租房前查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情况,若房屋先抵押/查封后出租,该原则不适用,需提前评估租赁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损失赔偿条款。
8、若租赁合同中无排除该原则的特殊约定,可直接适用;若有“房屋出售则租赁终止”等约定,需按合同执行,此时可向原房东索要违约赔偿。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况
1、租赁物为动产的一般不适用,该原则主要针对房屋等不动产,动产租赁因流转性强、价值相对较低,通常不适用这一规则,比如租赁的机器设备被出售时,买受人可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
2、房屋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后续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该原则,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无需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3、房屋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后续房屋即便被买卖或处置,租赁关系也不能对抗该查封效力,买受人可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
4、承租人擅自转租且未获得出租人同意的,次承租人不能以“买卖不破租赁”对抗房屋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解除与次承租人的租赁相关关系。
5、租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因其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该建筑签订的租赁合同也无法适用该原则,房屋所有权变动后租赁关系可被打破。
6、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该原则适用,且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房屋买卖时租赁关系可终止。
7、租赁物作为破产财产处理时,破产企业的房屋等资产需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此时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租赁关系不能阻碍财产处置,不适用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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