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房屋税费减免政策有哪些
拆迁安置房税费减免核心以契税优惠为主,同时拆迁补偿款项免税,交易环节也有对应税收政策。依据契税法及湖南本地规定,房屋被政府征收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无需补缴差价则全额免征契税;需要补交房屋差价的,仅针对差价部分缴纳契税。
若领取货币拆迁补偿后另行购房,新房屋总价不超过拆迁补偿总额,整套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总价高于补偿款,只对超出差额计税,可叠加首套房面积契税档位优惠(90㎡以内 1%、90㎡以上 1.5%)。房屋拆迁所得的各项补偿款,包含房屋作价、安置费、搬迁奖励、过渡补贴等,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到手无需扣税。安置房办证阶段,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也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后期对外出售安置房,持有满两年可免征增值税;满足满五唯一条件,可全额免征个税;个人住宅售卖暂免土地增值税。办理减免需携带拆迁安置协议、征收证明、补偿结算单据、身份证件等资料前往税务窗口申报,未及时享受优惠可事后申请退税;划拨性质安置房后续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无减免政策,需按当地标准足额缴纳。

拆迁房可以更改户主吗
房屋拆迁可以更改户主,情形如下: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采用不合理的手段,如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无效,可以更改。
2、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可以更改。
3、签订主体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更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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