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被指证券虚假陈述 昔日第三大股东追偿超1.3亿元
8月13日晚间,丹化科技披露诉讼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南京中院转来的民事起诉书等文件。吉林丰成顺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丰成顺”)认为丹化科技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存在证券虚假陈述,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丹化科技赔偿损失合计约1.33亿元。目前,该案件正处于庭前调解阶段。
双方的矛盾主要聚焦在丹化科技于2015年进行的一笔定向增发。
据丹化科技方面披露,该笔定增累计募集资金总额17.8亿元,其中5.5亿元用于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6.5亿元购买了金煤控股、上海银裕持有的通辽金煤16.99%股权。吉林丰成顺参与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于2016年8月以7.48元/股的价格认购2990万股,共支付认购款2.24亿元,成为公司股东。
此后,丹化科技股价在经历了短暂上行后,开始持续下挫。截至发稿,丹化科技股价报收2.48元/股,不及吉林丰成顺认购价格的三分之一。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3年底,吉林丰成顺仍是丹化科技的第三大股东。到了今年一季度末,吉林丰成顺减持了1200万股后,成为丹化科技第五大股东。
大笔资金打水漂,吉林丰成顺对彼时的定增方案提出异议,并在诉讼材料中提出多点质疑。
吉林丰成顺指出,定增预案中,丹化科技对拟收购的通辽金煤股权定价缺少“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未对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评估报告中未披露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
此外,吉林丰成顺还认为,丹化科技对“乙二醇扩能技改项目”的建设期及项目进展情况、技改项目可行性分析的项目效益测算等方面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等。
对于吉林丰成顺提出的质疑,丹化科技在公告中回应称,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聘请了专业中介机构,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于2016年9月完成发行,募集资金于2018年底前使用完毕。经公司自查,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截至目前公司也未因该项目受到过监管部门的任何处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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