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做好2024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环办便函〔2021〕43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有进有出”动态调整机制,深化差异化管控措施,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推动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创A晋B企业帮扶培育工作。各省辖市(区)要按照《河南省2024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创A晋B行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专班,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创A晋B工作。深入挖掘本地污染减排潜力,不断完善绩效分级培育名单,力争培育一家创建一家;督促培育企业实施绩效提升,通过对标先进、学习标杆,靠前帮扶、实地观摩,帮助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创A晋B实施方案等,引导企业实施生产设备更新、治理设施升级、清洁能源替代、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等;坚持创真A、真创A,每月上报培育企业绩效提升跟踪评估情况,及时评估企业绩效提升进展成效,确保创A晋B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动态管理。各省辖市(区)要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细则》要求,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门禁系统、用电监管等科技手段,动态监督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运输方式与管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等情况,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时刻坚守“红线”、不碰“底线”。对评级后又新建或复产生产线、生产装置的,该生产线和生产装置应在投产后半年内完成不低于全厂的绩效评定(涉及超低排放公示的可放宽至1年),否则全厂按照短板原则进行降级管理;对已评定为A级、绩效引领性的水泥、焦化企业,应于12月底前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实施降级处理;对已评定绩效等级A、B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水平等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要求的,严格实施降级处理,确保评级企业经得起时间检验、群众监督、行业评价。未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企业,应按照最低级别或非绩效引领性企业落实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三、排查补录涉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各省辖市(区)要按照减排清单与排污许可高度协调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常态化动态调整和审核调度机制,持续推进涉气企业排查补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以企业排污许可信息库为基础,借助企业季度/年度执行报告、工业用电量和工商注册注销信息,9月30日前对辖区内包括新建、改扩建在内的全部涉气企业完成现场排查核实工作,及时补录遗漏生产线和生产设备,核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措施可操作、可落实、可核查,持续推动涉气企业“应纳尽纳”全覆盖,夯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基础。
四、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及“一企一策”实施方案。各省辖市(区)要按照应急减排清单填报要点,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业源、移动源(含货车白名单和用车大户清单)、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清单,对工业企业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量、日常重型载货车通行量、生产线、污染物排放量等基础信息进行核实并更新至2023年度最新数据,确保各项信息填报规范、真实、合理、有效。同时,结合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审核评定结果,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以实际生产使用设备或生产线为减排基数,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和产排污环节,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一类型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涉及多个行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企业应对其清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发现应急减排清单信息有误要及时申请修正,如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一律按照绩效最低等级处理。
五、严格审核评定保障类企业。各省辖市(区)要按照国家及我省要求,征求发改、住建、商务等部门联审意见,对居民供暖、电力和热力生产、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处置、食品加工、畜禽饲料生产、畜禽类屠宰、报刊印刷、重点外贸出口、重点军工保障等保障民生的涉气企业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施工的原材料供应企业,省级重大项目保障白名单进行严格审核评定。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或白名单的施工项目,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重点行业范围内的白名单、保障类企业,须达到B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性水平。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实施以量定产,保障类企业和白名单项目,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如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和未做到绿色施工要求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相应保障清单。
六、规范填报应急减排清单。各省辖市(区)要认真组织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涉气企业排查补录工作半月进度汇总表和工作台账报省厅大气处;8月31日前,将工业源豁免备案表、扬尘源豁免备案表及相应证明材料报省厅大气处审核;9月10日前,将修订完善的应急减排清单和应急减排清单更新说明报省厅大气处审核;9月15日前,将用车大户清单及货车白名单报省厅移动源处审核;9月30日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10月30日前,将“一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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