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发2025年节能监察计划

admin 阅读: 2025-02-18 11:34:15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提高我市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天津市贯彻落实〈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重点工作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节能监察计划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察

为持续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提高能源有效利用,对重点领域能耗限额标准、数据中心能效、2024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实施全覆盖专项监察。

(一)重点领域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生产乙烯、乙二醇、聚丙烯、对二甲苯、甲醇(煤制)、纯碱、合成氨、烧碱、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轮胎等产品的重点用能单位,生产工艺涉及球团、烧结、高炉、转炉、电弧炉、焦化、炼油等工序的重点用能单位(附件1),监察内容为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二)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设计标准机架数大于1000的已投运的数据中心(附件2),监察内容为电能利用效率。

(三)2024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监察对象为

2024年度节能监察发现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监察内容为整改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察

为加强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重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日常监察。

(一)重点用能单位日常监察。监察对象为202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监察内容为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禁止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禁止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提供能源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日常监察。监察对象为近三年开工建设且在2024年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察内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开展节能审查情况、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情况。

(三)节能服务机构日常监察。监察对象为2024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专业机构,监察内容为节能信息真实性情况。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分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市级节能监察,范围为:202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设计标准机架数3000以上的已投运的数据中心、2024年市级发现的节能违规企业、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为市级对象提供节能服务的专业机构。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的监察范围为:202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小于50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设计标准机架数大于1000且小于3000的已投运的数据中心、2024年区级发现的节能违规企业、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为区级对象提供节能服务的专业机构。对于市区两级重复的监察对象,应进行联合监察。

各区发展改革委到2025年底,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本年对非工重点用能单位的监察数量应不低于7家,若本区域内非工重点用能单位不足7家的,应全覆盖监察。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对照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附件3),建设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根据“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信用评价结果,对节能信用评价等级D级及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各区发展改革委制定本区年度节能监察计划,于2025年3月3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三)严格依法监察。市节能环保中心、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节能监察办法》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要求,规范节能监察行为。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监察,涉及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多个监察事项应合并开展,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2025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附件:1.重点领域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工序)

所属区

1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烧结、高炉、转炉

市级

2

天津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烧结、高炉、电弧炉

市级

3

天津市新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

球团、烧结、高炉、转炉

市级

4

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高炉、转炉

市级

5

天津铁厂有限公司

焦化、烧结、高炉

市级

6

中石化(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炼油、对二甲苯、聚丙烯

市级

7

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

乙烯、乙二醇、聚丙烯

市级

8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煤制甲醇、纯碱、合成氨

市级

9

天津渤化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烧碱、聚氯乙烯

市级

1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石化分公司

炼油、聚丙烯

滨海新区

11

天津乐金渤海化学有限公司

烧碱、聚氯乙烯

滨海新区

12

天津耀皮玻璃有限公司

平板玻璃

滨海新区

13

锦湖轮胎(天津)有限公司

轮胎

滨海新区

14

天津新天钢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焦化

东丽区

15

天津荣程祥矿产有限公司

球团、烧结

津南区

16

天津金隅振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水泥熟料

北辰区

17

天津万达轮胎有限公司

轮胎

北辰区

18

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

轮胎

北辰区

19

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

平板玻璃

武清区

20

台玻天津玻璃有限公司

平板玻璃

静海区

21

建大橡胶(天津)有限公司

轮胎

静海区

22

天津中玻北方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平板玻璃

蓟州区

附件2数据中心能效专项监察名单

序号

数据中心名称

所属区

1

腾讯天津高新云数据中心

市级

2

天津联通空港数据中心

市级

3

腾讯天津滨海数据中心

市级

4

金山云(天津)逸仙园云计算数据中心

市级

5

中国移动京津冀(天津)西青数据中心

市级

6

江天数据(北辰)云数据中心

市级

7

中国电信京津冀大数据智能算力中心

市级

8

天津翔明数据中心

滨海新区

9

天津联通华苑国际数据港

和平区

10

中国电信天津公司武清数据中心

西青区

11

华录未来科技园B4B5机房

津南区

12

天津朝亚数据中心一期

北辰区

13

天津臻云数据中心

武清区

14

太平洋电信(天津)数据中心

武清区

15

中国铁路主数据中心

武清区

16

万国数据中心

武清区

附件3发展改革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节能)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或报告。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一条

1.是否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2.是否无偿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3.是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真实性;4.落实节能整改要求情况;5.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6.是否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7.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备案情况;8.配合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工作情况;9.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情况;10.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备注:该清单来源于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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