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户外广告_西安户外广告屏广告媒体公司

网络 阅读: 2023-10-31 07: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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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橱窗内可不可以悬挂电子显示屏呢

可以。根据查询《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显示,对于在户外进行广告设置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对于橱窗内部并没有相关要求,因此可以在橱窗内部悬挂电子显示屏。西安,简称“镐”,古称长安、镐京,是陕西省省会、副省级市、特大城市、关中平原城市群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规定(2020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乱张贴、乱涂写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是指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等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区范围内的乱张贴、乱涂写的治理负总责。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治理乱张贴、乱涂写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有治理该地区乱张贴、乱涂写的责任和义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乱张贴、乱涂写的治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治理乱张贴、乱涂写的工作。第五条 张贴广告应当符合《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按照规定在公告广告张贴栏中张贴。第六条 禁止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行为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奖励。第八条 对被抓获的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人,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单位或雇主,对单位或雇主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对其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及宣传品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用于乱张贴、乱涂写的工具,依法处置。

乱张贴、乱涂写损坏有关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能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可处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元罚款。第十二条 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中留有通讯号码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对其拍照取证并送电信服务单位,电信服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乱张贴、乱涂写的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侮辱、殴打、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活动,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机动车车身,采取安装、悬挂、张贴、喷涂、绘制等形式,设立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以下车辆依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后,可以设置车身广告:

(一)有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汽车

(二)巡游出租汽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车身广告。第六条 需要设置车身广告的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车身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包括车辆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属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提交车辆设置广告协议或者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四)车身广告设计方案、效果图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受理车身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当对车身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准予设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核发《西安市户外(车身)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 取得车身广告设置权后,设置权人应当按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空间使用费。第九条 公共交通汽车可以在机动车车身外两侧,车窗以下的区域和车厢内设置广告。

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利用车顶电子屏或者顶灯设置车身广告。驾驶室左右两侧车门外侧可以设置经营单位名称和统一的监督电话,但不得设置广告。

车身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在车身外侧进行广告设置,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反光材料设置车身广告;

(二)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

(三)设置音响、照明设备;

(四)设置实物广告;

(五)影响行车安全;

(六)覆盖、遮挡发动机散热口、进风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美观,其色彩应与车体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画面稳定、完整,且画面与文字比例相协调;

(三)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在车身上设置执行任务的标识,但不得设置广告。

共享汽车可以在车身设置便于用户辨别的标志标识,但不得设置广告。第十三条 单位自有自用的大客车、厢式货车可以在车身设置本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但不得设置广告。第十四条 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况时,设置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第十五条 取得车身广告设置许可的车辆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审验。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列队巡游等形式,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装置、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县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规划、工商、公安、建设、交通、房管、文物、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系统,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实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规范高效。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体现古城特色,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优秀近现代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

(五)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安全的;

(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九)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及建筑物形象的;

(十)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利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

(二)违反限高规定;

(三)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

(四)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装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三环路内禁止利用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三环路外禁止利用建筑物坡屋顶设置户外广告。

西安户外广告公司有哪些?

陕西沙龙户外传媒有限公司在这方面,是做的比较出色的了。

西安市长安中路89号阳明国际1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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