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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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比特币第一大案破获,上缴国库31万个比特币,案由是什么?
“币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二审在江苏·盐城宣判。案件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数字货币总值逾400亿元。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波、丁赞清、彭一轩等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由
18年被告人陈波架设搭建Plus 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开始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被告人陈波除以数字货币支付相关平台推广费用外、支付其他平台工作人员费用外,另通过变卖数字货币变现超1.45亿元。
200余万人参与、层级关系高达3293层
PlusToken是披着“区块链”外衣诞生的。作为此前的“币圈第一大资金盘”,PlusToken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实质是网络传销。
PlusToken启动于18年,宣称是继IMtoken之后,全球第二大数字货币钱包,提供数字货币存储服务。在存储数字货币的基础上,PlusToken添加了智能狗搬砖的功能,推广用户开启智能狗有十层搬砖奖励。(所谓搬砖,就是在不同市场里低买高卖。)
币圈的搬砖大致分为两种:
1、单向搬砖:更多是需要用户手动操作,从价格低的交易所买币,然后打到价格高的交易所卖掉,赚取差价;
2、双向搬砖:是在两个交易所同时买卖,需要两个交易所都有资金才行。
“投资者对区块链行业缺乏深入的了解,PlusToken所谓的搬砖套利在很早以前确实可行,但是现在随着市场逐步完善,几乎没有搬砖套利的空间。”
但据盐城中院裁定书显示,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只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
其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
“智能狗搬砖”的宣传也只成为一种套利方式。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
另外,PlusToken还将账户还分为了几个等级。
平台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成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并按等级高低发放相应数量的“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大户可额外获得5%返佣,大咖为10%,大神则为15%,创始之类获得平台额外的月度分红和年底分红。
这是很明显的传销特征。
19年初 ,盐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人利用Plustoken网络平台进行传销犯罪,盐城市公安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
在公安部协调组织下,专案组民警分赴瓦努阿图、柬埔寨、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配合当地警方成功将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在境内也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将涉嫌传销犯罪的82名骨干成员全部抓获。
中国虚拟货币政策2022
中国虚拟货币政策如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从源头抓起,认清‘挖矿’出现的国际背景、巨大隐患和现实危害,提醒居民远离‘挖矿’活动。”宋向清表示,对于地方政府来讲,要因地制宜,因情施策,严禁以任何借口或名义投资建设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禁止打着高科技新基建等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1月10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过2021年12月27日第2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内容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陈昱成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背景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度浪费电力资源,既不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方向,也与碳中和的目标背道而驰。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淘汰有利于保障产业发展用电需要,推动节能减排、鼓励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防范个人“炒币”金融风险扩大。
我国大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1年9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省份出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已被全面清理取缔,全区累计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49个,对监测发现的186个虚拟货币挖矿IP重点名单实现动态“清零”。
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看来,全国范围内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有序推进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稳定金融秩序,推动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监管政策持续加码,比特币“挖矿”的非法性质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明确。2019年12月2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双方就买卖“矿机”、“挖矿”所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无效的买卖“矿机”行为进行结算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宋向清表示,对于存量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通过设置有序退出机制,劝导挖矿者放弃“矿机”,不再充当“矿工”,全面彻底停止“挖矿”活动,从而加快引导辖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有序退出,并确保退出过程中不激化矛盾,达到平稳过渡,安全退出的目的。
陈昱成建议,结合业界丰富的大数据资源,建立虚拟货币“挖矿”拦截情报中心,将“挖矿”程序从前期的入侵,中期的植入扩散,到后期的回连全流程进行全程监测,从而帮助执法部门形成纵深联动防御,保障人民利益。
英洛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1、英洛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 年底“砸锅卖铁”处置资产 庞大集团新股东盈利承诺靠卖“家产”?
3、 钜盛华:递延支付"20深钜06"利息
1、英洛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英洛华(000795)公告,因对外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原因,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许晓华、时任总经理姚湘盛、时任财务总监方建武、董秘钱英红对募集资金事项负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厉宝平、总经理魏中华、董秘钱英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年底“砸锅卖铁”处置资产 庞大集团新股东盈利承诺靠卖“家产”?
庞大集团(601258) 25日公告称,吉林省中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1.86亿元购买庞大集团两家子公司全部股权,这已是公司今年第四次资产处置。
3、许家印夫妇所持3亿股恒大物业股份被斩仓
港交所周五权益披露资料显示,中国恒大(03333)主席许家印与妻子所持3亿股恒大物业(06666)股份于12月20日被强制执行出售(斩仓)。许家印及其妻子丁玉梅旗下鑫鑫有限对恒大物业的持股减少3亿股,原因是“有关方面已采取步骤以针对你执行股份的保证权益或持有作为保证的股份的权利”。
债券预警
1 、钜盛华:递延支付"20深钜06"利息
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由于近期深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流动性紧张,经公司与投资人协商,各方同意“20深钜06”利息延后至不晚于2021年12月24日后六个月兑付。
2、惠誉:下调光正教育长期发行人评级至"B-" 列入负面评级观察名单
12月23日,惠誉已将光正教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长期发行人违约评级(IDR)从“BB-”下调至“B-”,并将该评级列入负面评级观察名单。
3、青海投资: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指出,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未能按时披露2021年中期报告,且同类型违规行为多次发生,违规情节严重。上交所决定给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4、迁安城投11亿元私募债项目状态更新为"终止"
上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显示,迁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状态更新为“终止”,更新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该债券品种为“私募”,拟发行金额为11亿元。
5、四川长虹:公司诉鞍钢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被驳回上诉
四川长虹12月26日晚间公告,公司于12月23日收到公司诉鞍钢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公司诉鞍钢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盛京银行状告泰禾集团 案由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2月26日,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开庭传票。案件原告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于2022年3月15日下午14时由北京金融法院公开审理。
股票预警
1、 西藏珠峰:控股股东4.59%股份将被司法拍卖
西藏珠峰(600338)公告,公司经控股股东塔城国际告知并在阿里拍卖·司法核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5日公开拍卖塔城国际持有的公司4200万股,占公司股票总股本的4.59%。
2、 露笑 科技 光伏电站受暴雪冲击出现坍塌 预计对年度业绩产生影响
露笑 科技 (002617)26日晚公告,由于通辽市遭受极端天气暴雪影响,公司旗下通辽聚能光伏、通辽市阳光动力光电 科技 的光伏电站均出现大棚不同程度坍塌,目前公司正与财产保险部门抓紧核实财产损失与理赔工作。目前具体损失金额尚在评估中,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3、推本金打折受偿方案 安信信托为重组扫障碍
4、拟收购云川公司100%股权 长江电力收上交所问询函
长江电力(600900)12月26日,公司收到上交所问询函,核心内容是拟收购资产来水量影响因素。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白鹤滩水电站目前的建设进度以及是否在交易对价中考虑相关因素;白鹤滩水电站目前已投产的机组规模等。
5、 不超17.97%!赛诺医疗股东减持停不下来 自解禁后已套现约4.6亿
近日,赛诺医疗(688108)再次披露股东大比例减持计划。公告显示,4位股东拟合计减持赛诺医疗股份不超过17.97%,为近期股东减持规模最大的个股之一,这使得赛诺医疗12月27日股价迎考。
6、全因一档宣传海报 三只松鼠遭全网“热议” 公司紧急回应
7、仅剩5日 *ST猛狮保壳"生死战"开启倒计时
金融同业预警
1、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布 强化控股股东和董监高责任
据证券时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期货业重磅 风险管理公司新规发布 明确四条监管红线
据证券时报报道,12月2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实施《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风险管理公司应当按月报送风控指标报表;连续6个月不达标,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取消设立备案,并给予24个月的过渡期。
3、又见私募清盘传闻
4、中泰资管联席首席投资官姜超买方首秀浮亏20%
据一财网报道,转战买方后,中泰资管联席首席投资官姜超发的首只私募产品8个多月浮亏近20%。中泰超新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只灵活配置型基金,截至12月20日,该产品自成立以来净值累计下跌19.24%,同期同类产品上涨4.94%。
5、机构撤退苦了迷你基金 逾800只踩清盘红线
据中证报报道,数据显示,截至12月26日,今年以来已有240只基金清盘,较2020年全年清盘数量增长近四成。然而,存量迷你基金依旧泛滥,仍有800余只基金规模不足5000万元,已踩上基金清盘红线。
6、月内17家公司被立案调查 信披"顽疾"让投资者频受伤
据新浪 财经 报道,在严格监管下,多家上市公司过往劣迹被揪了出来。数据显示,截至12月26日,12月份以来,沪深两市已有17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其中"信息披露违规"仍是被立案调查的主要原因。
7、打新基金收益率滑坡!已降至11% 创近三年新低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高剔比例降低,新股只涨不跌的"神话"逐渐被打破。最新公布的券商研报显示,最优规模的公募多头产品打新收益率峰值在今年降为11%,创下近三年低位,预计明年打新收益率还将继续下滑。
行业预警
1、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起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据证券时报报道,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6起典型案例,涉及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多种增加运输物流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醒交通领域经营者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共同降低运输物流成本。
2、成都2021年火锅企业新增注册量锐减
据证券时报报道,从2020年以来,依赖于线下经营的行业都不同程度受到了疫情的影响,餐饮业更是"重灾区"。在此大背景之下,火锅产业大本营成都也遭遇到一定的冲击,2021年当地火锅店企业新增注册数量出现明显下降,近三年净新增家数呈现出下降状态。
3、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合同无效
据21 财经 报道,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和东城区法院相继披露了辖内审理的一桩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且判决结果高度一致,均判定合同无效,后果自担。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决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合同无效,甚至还有因无法证明存在交易事实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4、"里程焦虑"再现 公共充电桩基本靠"抢"
据央视新闻报道,随着各地气温降低,特别是在北方地区,新能源车主的"里程焦虑"又再度出现了。续航里程缩水、电池充不满电、不敢开暖风,这些问题仍然困扰着很多车主。甚至有新能源车主凌晨四点起床抢充电桩。
5、已有46家LED照企深陷破产清算
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大照明产业研究院统计,截至12月24日,2021年LED照明灯饰行业已有46家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陷入破产清算的46家LED照企中,10家来自广东,10家来自浙江,7家来自江苏,5家来自山东,3家来自辽宁,北京、安徽各2家,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广西、陕西、四川则各1家。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网app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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