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能算研发费用吗?
admin 阅读: 2024-12-30 23:07: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业务招待费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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