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调拨固定资产,需要视同销售吗?

admin 阅读: 2024-12-20 23: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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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企业总分机构间的固定资产调拨时,我们需遵循特定的税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阁发【1998】137号)的规定,当涉及到非同一县(市)的机构间货物移送,并且该货物被用于销售目的时,应视为销售行为,并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一步地,如果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另一机构用于销售,那么所谓的“用于销售”指的是受货机构发生了以下任一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若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则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反之,若未发生这两种情形,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基于以上规定,对于公司内部机器设备的调拨,只要这些设备被用于生产而非销售,就无需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这意味着,在不涉及对外销售的情况下,总分机构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可以免除视同销售的相关税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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