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返还的利润需要补缴增值税吗?

admin 阅读: 2024-12-20 09: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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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的明确要求:“销售额应涵盖纳税人在应税销售行为中收取的全部价款及额外费用,但不包括所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所指的价外费用,广泛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额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类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的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需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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