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房企的企业所得税咋交?

admin 阅读: 2024-12-15 02: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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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明确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的税收管理规则。
第二条指出,居民企业若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则该居民企业被视为汇总纳税企业。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这些企业应遵循本《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条详细阐述了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第四条强调了“统一计算”的原则,要求总机构负责计算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五条提出了“分级管理”的概念,意味着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都负有管理当地机构企业所得税的责任,且各自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解释了“就地预缴”,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需根据《办法》规定,按月或季度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定义了“汇总清算”,指的是年度结束后,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根据已预缴税款进行多退少补。
第八条描述了“财政调库”,即财政部定期将中央国库收到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明确了哪些机构需要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包括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进一步细化了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具体操作:
第十八条要求企业依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预缴税额,并分别由它们按月或季度进行预缴。
第二十二条强调,总机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的五个月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完成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各分支机构则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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