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能税前扣除吗?

admin 阅读: 2024-12-14 17: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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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其无法收回的金额在扣除可收回金额后,可作为股权投资损失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2.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3.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

4.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

5.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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