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发布
2024年9月18日,湖南证监局关于对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发布。

关于对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的直接控股股东,在岳阳林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凯胜”)资产期间,要求诚通凯胜原股东出具后续增资诚通凯胜的承诺函,之后又协商将增资对象调整为其他公司,你公司未将上述事项告知岳阳林纸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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