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票质押业务、质押的股票券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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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融资抵押的股票怎么办
- 2、企业把股票回购式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否用来作空?
- 3、公司抵押限售股给证券公司做什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融资抵押的股票怎么办
答如果出资人或第三方担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或同等价值质押股票,根质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要求收取相应违约金;
(2)要求提前偿还融资本息,终止融资债权;
(3)处置质押标的股票,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
对于股票质押项目,在项目出险初期,资金融出方通常不会立即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而会采取收取违约金、提前偿还融资本息等措施。如果经过方式,仍未能促使融资人追加保证金或者履行还本付息时,才不得不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
对于处置质押股票,场内质押项目和场外质押项目存在一定的区别。
场内质押质物处置
对于场内质押业务,相关质押物处置由券商执行。券商通过自身内部系统做处置交易。若质押股票属于限售流通股,则券商若想要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处置,则需要等待股票进入解禁期后方可进行处置。
场外质押质物的处置
相比于场内质押业务,场外质押业务在质物处置上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委托券商代为进行处置
2018年5月30日前,质权人可以委托券商代为处置质押股票,质权人通常会与出质人以及委托代为处置的券商签订相关三方质押股票处置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当发生出质人违约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向券商发送处置指令,由券商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处置变现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人相关债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场外股权质押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限定:证券公司不得为银行、信托等其他机构或个人通过场外市场开展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提供盯市、平仓等第三方中介服务,通知自2018年5月30日起开始实施。因此在通知颁布后,新成立的场外股票质押项目,证券公司将不再会受理质权人提出的代为平仓服务,质权人若需要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需要选择其他途径。
强制执行
为保证质押股票处置的可执行性,资金融出方通常会要求对相关主债合同以及股票质押合同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债务人违约后,质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申请强制执行通常还需要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资金融出方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经违约;
(2)债务人对违约无异议。
一个程序是,一般公证处要对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执行证书,并且补充材料,核实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处对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无误后,出具执行证书,资金融出方依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立案后,核实执行证书效力不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便可以启动办理查封和冻结手续法院会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融资人持有的所有股票,冻结期限通常为3年。
一般情况下,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质押股票以司法拍卖的形式进行处置。
司法拍卖
在法院对质押标的股票进行冻结后,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冻结的股票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相应的评估价格。
法院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于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在评估价格确认后,在拍卖中必须确认被拍卖股权的保留价,通常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能低于评估价的80%。
当前,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司法拍卖通常以线上拍卖形式进行,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股票。常用的5家拍卖平台分别是: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
人民法院会在拍卖30日前对拍卖事宜进行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其他要素。
人民法院会在拍卖5日前会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即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所有股东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各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的,则拍卖给该股东;如有更高出价,而各股东不作表示的,则拍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多个股东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司法拍卖涉及环节众多,诸如评估方面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各方多次协商撮合。在后续拍卖环节,也存在流拍的可能性,如果债权人考虑以股抵债的形式进行债务清偿,也需要获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在司法处置质押股票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企业把股票回购式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可否用来作空?
答那是不允许用来做融券的,单纯作为质押物其股权的所有者是不会变更的,如果用来做融券会形成实质性股权转移,原质押方所持有的股票会实质性减少:原因在于融券时的交易会产生对股票的所有权转移,如A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某公司的股票,证券公司用自有某公司股票对A进行融券,B从A那里得到了股票,成为某公司的股东,A和证券公司形成的是股票借贷关系,而证券公司在融券期间实际持有某公司的股票数量会减少,这是对于不影响B的股东身份,但如果证券公司拿来融券的股票是某股东质押式回购得来的股票,那么其进行融券时会对原质押方所持有的股票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如果原质押方是大股东或持股比例超过5%,这种持股数量的变化是需要对外公告的。
一般证券公司在回购式质押得到的股票会打包成具有质押物的债权的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或信托的理财产品之类的形式对外销售来回拢资金,毕竟这种回购式质押会占用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而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得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回拢资金。
公司抵押限售股给证券公司做什么
答公司抵押限售股叫做股权质押,可以用质押的股票申请贷款,就像去银行贷款一样。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帮企客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券商股票质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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