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索赔案能不能成功
股票投资是一种长期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耐心和毅力,不断学习和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才能在市场中获得长期的稳定回报。接下来,帮企客带你了解胜利精密股票索赔条件,做好相应的准备,胜利精密索赔案能不能成功希望可以帮你解决现在所面临的一些难题。
- 1、维权不成反被干,愿郭利之后再无郭利
- 2、国际商务谈判经典案例
- 3、康美药业被申请了破产重整,这对股民索赔案会有影响吗?
- 4、理赔几个月后说我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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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成反被干,愿郭利之后再无郭利
最佳答案前段时间,法大的罗翔教授火了,随着罗教授而火的,是一个沉寂已久的案件——郭利敲诈勒索案,这个案件也被称为“维权不成反被干”的千古冤案,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谈一谈这个案子。
作为一名普通百姓,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权利都随时有可能受到侵犯,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的人选择默默忍受,有的人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或他人进行维权斗争。但是,大家知道吗,维权往往并不容易,有时明明自己才是受害者,但去找商家要求赔偿时,却可能面临着牢狱之灾。而“郭利敲诈勒索案”正是这种“维权不成反被干”的典型案例。
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审视,我们的法律,究竟是在为谁服务?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的法律是否真的能够靠得住?
“郭利敲诈勒索案”的来龙去脉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郭利两岁多的女儿一直长期食用“美国施恩婴幼儿奶粉”。当年9月,他带女儿到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这意味着肾功能受损。
据报道,2009年6月13日,郭利与奶粉生产商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40万元。次日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基于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在拿到40万的补偿款后,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索赔。
郭利在谈判中称: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并提出300万元赔偿要求(也有说法是郭利在接受媒体采访之后,施恩公司主动与郭利进行联系,提出对郭利再次进行赔偿)。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绝支付并于同年6月30日向警方报案。
一审法院(潮安县法院)认为,郭利再次提出的300万“赔偿款”系在不存在合法请求权的情况下,事先预谋并虚构其所有亲属对赔偿不满意等借口提出的“索赔”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潮安县法院还认为,基于国家发生“问题奶粉”事件后,在社会公众及奶粉生产企业中产生并持续存在的脆弱心理,此时郭利采取将在媒体进行报道的手段,必将直接歪曲两家企业努力重建市场信用的心思,并足以损害两家公司的市场信誉,影响两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引起两家公司的惧怕。
2010年1月,潮安法院一审判决,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郭利上诉,潮州中院于当年2月裁定维持原判。2010年5月31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显示,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确有错误”,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潮州中院当年12月30日再次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剖析——郭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在本案中,郭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最大争议在于:
1、郭利在孩子健康受到侵犯的前提下,对施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拥有正当的原因,那么其在有正当原因的基础下,提出要施恩公司赔偿巨额“赔偿款”的行为能否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2、向媒体进行曝光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3、郭利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存在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1、郭利在具有正当索赔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巨额赔偿是否能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郭利为什么具有正当的请求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奶粉的生产厂家与郭利女儿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其依法具有正当的索赔权利。对有些司法人员而言,只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才是权利。因此,索赔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数额,如果肾脏功能受损,那就应该按照医疗单据上所显示的花费来进行赔偿。
至于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多也只能赔偿食品价格的十倍。如果超出了这些数额,就没有法律依据,强行索赔就有可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对于这种言论,猫哥认为其混淆了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边界,将刑法进行了扩大化的处理,忽视了起码的法治原则。即:对公权力而言,法无许可及禁止;对私权力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德国刑法学家威尔采(Welzel)曾提出过这个概念,属于对刑法理论的重要补充。威尔采认为,只要行为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就具有社会相当性,而非违法行为。
他将道德规范作为排除违法的实质根据,以限制刑罚权的过分扩张,因此, 在许多天价索赔案中,过高的索赔金额不仅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甚至对社会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就中国的产品质量,远未达到让人放心的程度。
就拿食品行业来说,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但天塌下来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以至于有人调侃道“很多中国人是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的”。不难想见,如果受害者都敢于天价索赔的话,我们的食品问题会少得多。在猫哥看来,法律对此不仅不应惩罚,更应该鼓励。 因此猫哥认为,郭利在具有正当索赔原因的情况下要求巨额赔偿并不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02、郭利向媒体曝光的行为能否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因此,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因此郭利威胁向媒体曝光,其手段行为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且圣元奶粉的品牌问题和质量问题,在郭利接受媒体采访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公布,该问题应该具有公开性,不能够算是他人隐私等可用于胁迫的内容,郭利的行为充其量最多就是将该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大。
即使该问题国家没有曝光,那么郭利作为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猫哥认为其通过媒体对圣元奶粉的问题进行曝光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商家如果认为消费者的诉求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绝。相比于商家,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允许消费者使用舆论武器,消费索赔根本就无法平等对话。
如果法律禁止公民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寻求媒体监督,那么媒体的作用是什么?这样的媒体只能够成为强权者和利益把持者的发声筒,对于这样不正义的媒体,其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因此,猫哥认为,郭利向媒体进行曝光的行为更不能够被称作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03、郭利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
郭利,在被捕入狱前是一名同声传译的自由职业者,2008年即达到月薪十万,可以说是绝对的高收入人群。但是在入狱之后,其妻子离开了他,女儿也远离了他,母亲也因为打击变成了残疾人,工作也因为入狱而丢失。
因此,对这样一名薪资丰厚,家庭幸福的中年男人来说,猫哥很难有理由相信其仅仅为了300万元赔偿款去进行敲诈勒索,毕竟300万元也就是郭利2年左右的工资,且根据郭利在狱中拒不认罪等种种表现,更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根据刑法上疑罪从无的精神,猫哥认为郭利在主观上并没有敲诈勒索的目的。
综上所述,郭利的行为只能被认为是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充其量只是过度维权行为,应该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郭利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5年的刑事处罚,属于刑法的扩大化滥用,不符合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但即使不说郭利案,我们只要梳理一下新闻,也能发现,用类似敲诈勒索、损害商誉这样的罪名对维权人士进行打击,在商场上,已经是一种稀松平常的事情。
2006年2月,黄静花20900元购买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后因故障不断与华硕多次交涉,并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被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后被批捕。
2014年末,辽宁省绥化市明水县的大货司机李海峰在运货途中,购买了四包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诱惑酸辣牛肉面”当午餐,发现其中的醋包中含有异物,且是过期食品,随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今麦郎只愿“奖励性”赔偿7箱方便面和电话费,并于今年5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随后李海峰被河北警方列入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名录。
2017 年 12 月 19 日,谭秦东发布《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2018年1 月 10 日,谭秦东被内蒙古凉城警方跨省抓捕,被刑拘并移交检察院起诉。
2018年1月31日,李洪元从华为离职。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意见不一,双方经商谈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但在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月22日被逮捕。
上述这些案件,还只是众多企业维“权”成功案例中的一小部分,它们因为引起了轰动效应,从而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幸运的是,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最终还算获得了不错的结果,但在我们看不见的地方,在我们关注不到的角落,还有更多被侵权者不得不背负着这些耻辱的罪名。
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2014年7月,郭利刑满出狱(由于郭利在狱中拒不认罪,坚持申诉,因此没有得到减刑假释),此后继续申诉。2015年5月,广东省高院再审提审此案。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院当庭宣判郭利无罪,郭利终于沉冤得雪。
郭利出狱后他提出四点诉求——要求雅士利及施恩兑现原有基础赔偿金及其本息1000万美元的赔偿;追加对郭利本人与家庭因构陷造成实质伤害的综合赔偿金3000万美元;雅士利及施恩正式公开书面道歉;追责相关责任人,将其司肇事者绳之以法。
这起案件错判的社会负面影极其恶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本次错判明摆着向社会传递着错误的价值导向:就相当于告诉各大商家,如果有哪个拎不清的消费者敢来向你索要巨额赔偿,你大可以动用刑事力量,给他扣上一个敲诈勒索的帽子。
这同时也是一起三败俱伤的案件,郭利从一个意气风发、年入百万、家庭幸福的成功男人变成了一个妻离子散,靠着低保过活的可怜男人;我国奶粉行业随着这起案件的发酵,受到了承重的打击,至今还抬不起头;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这次荒谬的审判中也受到了广大民众的强烈质疑。
“将裁决归还于法官,将正义归还于人民!”泰国法官卡纳功在面对强权的压迫和金钱的诱惑时,依然坚守着心中公平正义的理念,用自己的生命去捍卫法庭上的尊严。而对于郭利案,细思恐极,仿佛在案件的背后,有一双无形的手在操控着一切,一步一步的将郭利拉入暗无天日的深渊。
为什么维权总是容易沦为犯罪?这是每一个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人都应该思索的问题。
不过可喜的是,郭利案最终还是被翻案了,郭利案的翻案对于今后的各类民事维权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将有效的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规则,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冤假错案。此案例对于今后消费者的维权信心有着巨大的鼓舞作用,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公民维权意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商业市场向着更好更规范的方向发展。
如今失去过去宽裕的郭利认为其生活也没有多难受,牢狱生活让他对生活的要求降到极低,坐最慢的火车,吃只有一个菜的盒饭,也觉得挺好。
虽然正义来的有点迟,但迟来的正义依然还是正义。
但愿郭利之后,再无郭利。
国际商务谈判经典案例
最佳答案国际商务谈判经典案例 篇1
中日索赔谈判中的议价沟通与说服
我国从日本S汽车公司进口大批FP—148货车,使用时普遍发生严质量问题,致使我国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国向日方提出索。谈判一开始,中方简明扼要地介绍了FP148货车在中国各地的损坏况以及用户对此的反应,恰到好处地拉开了谈判的序幕。谈判中,日方坚持说中方有意夸大货车的质量问题。此时,中方觉得该是举证的时候,拿出了商检、公证机关的公证结论,还有商检拍摄的录像等证据。日方在中方所提质量问题攻势下,不得不承认这属于设计和制作上的质量问题所致。这就为中方进一步提出索赔价格要求打开了缺口。随即,双方谈判的问题升级到索赔的具体金额上——报价,还价,提价,压价,比价,一场毅力和技巧较量的谈判竞争展开了。中方主谈人将车辆损坏后各部件需如何修理、加固、花费多少工时等逐一报价。然而,中日双方争论索赔的最大数额的项目却还不在此,而在于高达几十亿日元的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在这一巨大数目的索赔谈判中,日方率先发言。他们也采用了逐项报价的'做法,日方统计可以给中方支付赔偿金30亿日元。在谈判之前,中方谈判班子就昼夜奋战,早就把索赔的数据逐项计算出来了。在谈判桌上,我方报完每个项目的金额后,讲明这个数字测算的依据,在那些有理有据的数字上,打的都是惊叹号。最后我方提出间接经济损失费70亿日元!随后,日方代表电话与日本S公司的决策人密谈了数小时。接着谈判重新开始了,此时,中方意识到,我方毕竟是实际经济损失的承受者,如果谈判破裂,就会使我方获得的谈判成果付诸东流。于是中方主谈人率先打破沉默提出彼此做出适当让步方针。几经周折,双方共同接受了由双方最后报价金额相加除以2,即50亿日元的最终谈判方案。除此之外,日方愿意承担下列三项责任:
1.确认出售给中国的全部FP-148型货车为不合格品,同意全部退货,更换新车;
2.新车必须重新设计试验,精工细作,并制作优良,并请中方专家检查验收;
3.在新车未到之前,对旧车进行应急加固后继续使用,日方提供加固件和加固工具等。一场罕见的特大索赔案终于公正的交涉成功了!
机床厂厂长推销机床的谈判
1987年6月,济南市第一机床厂厂长在美国洛杉矶同美国卡尔曼公司进行推销机床的谈判。双方在价格问题的协商上陷入了僵持的状态。这时我方获得情报:卡尔曼公司原与台商签订的合同不能实兑现,因为美国对日、韩、台提高了关税的政策,使得台商迟迟不肯发货。而卡尔曼公司又与自己的客户签订了供货合同,交货的最后期限已经临近,卡尔曼公司陷入了十分被动的境地。我方根据掌握的情报,在接下来的谈判中沉着应对,我方告诉对方:我方的货源不多,产品的需求很大,台湾厂商又不能及时供货。对方立刻意识到我方对这场交易背景非常了解,卡尔曼公司终于沉不住气,最后按照我方的价格,在订货合同上签订了购买150台中国机床的协议。在谈判中,不仅要注重自己方面的相关情报,还要重视对手的环境状况。
拓展内容:劳务合作谈判
劳务合作作为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得到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和重视。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劳务合作高速发展,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我国的国际劳务合作事业从1979年开始起步,并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途径。
劳务合作谈判是指劳务合作双方就劳务提供的形式、内容、时间、劳务价格、计算方法、劳务费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合作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等问题所进行的谈判。
由于劳务本身不是具体的商品,而是一种通过人的特殊劳动,将某种生产资料改变其性质或形状,满足人们的一定需求的劳动过程,因此,劳务合作谈判与一般货物买卖谈判是有明显不同的。
国际商务谈判经典案例 篇2
在美国的一个边远小镇上,由于法官和法律人员有限,因此组成了一个由12名农民组成的陪审团。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只有当这12名陪审团成员都同意时,某项判决才能成立,才具有法律效力。有一次,陪审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其中11名陪审团成员已达成一致看法,认定被告有罪,但另一名认为应该宣告被告无罪。由于陪审团内意见不一致审判陷入了僵局。其中11名企图说服另一名,但是这位代表是个年纪很大、头脑很顽固的人,就是不肯改变自己的看法。从早上到下午审判不能结束,11个农夫有些心神疲倦,但另一个还没有丝毫让步的意见。
就在11个农夫一筹莫展时,突然天空布满了阴天,一场大雨即将来临。此时正值秋收过后,各家各户的粮食都晒在场院里。眼看一场大雨即将来临,那么11名代表都在为自家的粮食着急,它们都希望赶快结束这次判决,尽快回去收粮食。于是都对另一个农夫说:“老兄,你就别再坚持了,眼看就要下雨了,我们的粮食在在外面晒着,赶快结束判决回家收粮食吧。”可那个农夫丝毫不为之所动,坚持说:“不成,我们是陪审团的成员,我们要坚持公正,这是国家赋予我们的责任,岂能轻易作出决定,在我们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之前,谁也不能擅自作出判决!”这令那几个农夫更加着急,哪有心思讨论判决的事情。为了尽快结束这令人难受的讨论,11个农夫开始动摇了,考虑开始改变自己的立场。这时一声惊雷震破了11个农夫的心,他们再也忍受不住了、纷纷表示愿意改变自己的态度,转而投票赞成那一位农夫的意见,宣告被告无罪。
按理说,11个人的力量要比一个人的力量大。可是由于那1个坚持已见,更由于大雨的即将来临,使那11个人在不轻意中的为自己定了一个最后期限:下雨之前,最终被迫改变了看法,转而投向另一方。在这个故事中,并不是那1个农夫主动运用了最后的期限法,而是那11个农夫为自己设计了一个最后的期限,并掉进了自设的陷阱里。
在众多谈判中,有意识地使用最后期限法以加快谈判的进程,并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的高明的谈判者往往利用最后期限的谈判技巧,巧妙地设定一个最后期限,使谈判过程中纠缠不清、难以达成的协议在期限的压力下,得以尽快解决。
康美药业被申请了破产重整,这对股民索赔案会有影响吗?
最佳答案康美药业被申请破产重整,律师分析如果重整成功将导致股民赔付后延,对股民索赔案也是有点影响的。康美药业成立于1997年,200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从事药材种植、药材交易,下至生产开发、终端销售,基本上已经渗透到中药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产业,业务已经渗透到整个中药产业链的所有关键环节。
康美制药作为上市公司,实际上犯了财务造假欺诈行为,面对天价赔偿,康美药业不得不破产重组。据媒体报道,康美药业近日在广东申请破产重组,目前公司虽未退市,但已被标为ST,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财务造假事件爆发以来就注定要破产,尽管证监会只对公司罚款几十万。但是康美药业即将面临集体诉讼,康美制药无法承担许多小股东的赔偿。
4月23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发布第三次风险警示公告,4月20日和4月22日,前两次公告密集发布。公告称,康美药业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约为205.2亿元,而公司2020年预计年净利损失约为299.2亿元。公司2020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公司重组申请,公司因重组失败将面临被证券市场终身禁入。6月,康美药业从马兴田变更法人,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清算,其股份将面临被终止的风险。
除康美药业,股东的债权还应包括其他相关责任人,如康美药业的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及其妻子,以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审计机构广东钟政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责任。前不久,投资人增加钟政珠江作为被告,要求责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钟政珠江被罚款5700万元。据律师分析,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相关高管和责任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康美药业目前正面临重组,如果重组成功,对受害股东也算是一个好消息吧,但是股民赔付也将会往后延。
理赔几个月后说我骗保
最佳答案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在理赔的过程中认真调查,理赔完后就结案了。
1、如果你确实骗保了,建议你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最多就是把赔款,或者是多赔的部分退回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一般也不愿意麻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吧。如果你的态度十分强硬,而保险公司又握有十分重要可靠的证据证明你是骗保了,那么对不起,保险公司是肯定会走法律程序的,首先就会向公安的经侦部门报案,保险是金融行业,骗保就是涉及金融诈骗,是很重的罪。
2、如果你真的没有骗保,放一万个心,保险公司不能把你怎么样。
扩展资料
理赔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赔偿的了的。故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流程如下
客户出险报案→客服受理→客户报案→派员现场查勘→确定是否为保险责任事故→损失核定→客户提交索赔资料→公司审核赔案→客户领取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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