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拆迁还房,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admin 阅读: 2025-02-21 1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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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然而,如果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则应遵循这些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业务具有特殊性,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赔偿的房屋应视同销售,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这意味着,在“拆迁还房”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既要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要计入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而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则应抵减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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