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设备连接管件能抵扣进项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物被定义为供人们在其中进行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具体而言,这些建筑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被标记为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而构筑物则是指人们不在其中进行生产或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其代码在前述分类中以“03”开头。此外,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对于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其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视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因此,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类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系统、采暖设施、卫生设施、通风系统、照明系统、通讯设备、煤气供应、消防设施、中央空调、电梯、电气设备、智能化楼宇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基于上述规定,在化工行业中,由于行业特性和生产需求,大量用于设备间连接而非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附属设备的管件,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然而,如果这些管件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或“03”所列举的设备类型,那么它们的进项税则不能享受抵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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