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票费用该怎么处理?
28号文详细列举了几种情况下的费用可以报销抵扣。
一、外部凭证。这包括但不仅限于发票(无论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以及分割单等。
二、收款凭证。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收款凭证,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报销:
①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
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③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元至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
三、分割单。
当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同承担支出时,若采取分摊方式,则取得外部凭证的一方需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其他共同支出的企业或个人则以取得外部凭证一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支出可以通过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
四、相关资料。
在补开或换开外部凭证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出现注销、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情况,补开或换开工作可能会陷入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的支出是真实的并且已经实际发生,企业可以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即在具有相应资料能够证实支出的真实性后,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五、内部支出凭据。
随着企业不断实施互联网 等创新模式,经常会发生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这些支出往往难以取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
《办法》规定,在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同时,如果对方为个人,则可以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必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
综上所述,28号文的规定完全贯彻了诚信理念,切实有效地保障了纳税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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