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和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有啥区别?
admin 阅读: 2025-02-19 09:06:07
关于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的确认,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增值税法规对销售(货物)商品收入确认的规定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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