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担保损失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admin 阅读: 2025-02-17 0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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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当企业通过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产品时,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由企业为购房者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那么企业在向银行支付的保证金(即担保金)不应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也不能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然而,一旦实际发生损失,该保证金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扣除。

另一方面,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其税收规定的实际确认或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资产损失。这意味着企业不能提前或延后进行资产损失的扣除。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未能在损失发生的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企业可以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对于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退税,或者将其用于抵顶企业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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