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具体怎么操作呢?
1、首先,关于收入和所得税的确认,通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计量。这要求与项目部门或监理方进行沟通,以获取工程进度的确认文件。
2、接下来是发票开具的问题。实际操作中,开票时机往往取决于甲方的要求。有些情况下,付款后立即需要开票;另一些情况则可能根据工程进度来开票,或者在工程完成后才开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应明确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开票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例如,预收款或异地施工时都需要提前缴纳增值税。如果已经开具了发票,那么纳税义务就发生在开票当天;如果没有开票,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完成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是不同的。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其中,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被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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