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要算在房产原值里交房产税吗?
admin 阅读: 2025-01-23 13:02:0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二条所述,房产原值应涵盖与房屋紧密相连的各类附属设施及通常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这些包括暖气系统、卫生设施、通风设备、照明装置、煤气供应等;此外,还包括各种类型的管线,例如蒸汽管道、压缩空气管道、石油管道、给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和电信电缆;电梯、升降机、走廊、晒台等也在列。
进一步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九条的规定,为了保持或增强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使其满足设计标准,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且不可轻易移动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如给排水系统、采暖系统、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电气设施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记录中是否单独列出,都应当计入房产原值,并据此征收房产税。
参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第三条的内容,遵循(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的精神,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以及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也应一并纳入房产原值的计算范畴,用于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综上所述,监控设备作为房屋的一部分,属于不可随意移动的智能化楼宇设备,因此应当计入房产原值,并据此征收房产税。
进一步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九条的规定,为了保持或增强房屋的使用功能,或者使其满足设计标准,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且不可轻易移动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如给排水系统、采暖系统、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电气设施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记录中是否单独列出,都应当计入房产原值,并据此征收房产税。
参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第三条的内容,遵循(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的精神,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以及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也应一并纳入房产原值的计算范畴,用于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综上所述,监控设备作为房屋的一部分,属于不可随意移动的智能化楼宇设备,因此应当计入房产原值,并据此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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