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指路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admin 阅读: 2024-10-24 18:21:25

(原标题:监管指路保险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10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不断优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人民群众信赖的行业品牌。

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已经有两年时间,试点进一步扩容在即。作为养老金产品的管理者之一,保险行业有着独特的优势,也面临着竞争。

在国务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通知》则对此描绘了详细的发展蓝图。

统一名称:商业保险年金

从《通知》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均属于商业保险年金,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前两年市场上销售火爆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似乎不在这一范畴之内。

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其他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而商业保险年金的提法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进行了汇总,并与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提法相呼应。

在近期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金融监管总局人身险司相关负责人曾解释称,通过商业保险年金这一简单通俗的名称,目的是增进人民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功能作用的了解。

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全球主要经济体都面临着养老金缺口不断扩大的挑战,而其中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在保障基本养老的基础上,扩大第二支柱、第三支柱养老金的来源。

尽管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刚刚起步,但年金险等产品却很早就为客户提供了养老财富保障。在产品设计上,《通知》表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养老年金保险新机遇

在具体方向上,《通知》首先提到的是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

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能获得经济收益。

我国年金保险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快速发展起来,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年金险一直是其中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1996年以前,市场上的年金险产品预定利率一度高达10%,随着利率的走低,年金险也随之调整。2013年市场费率改革后,年金险预定利率回暖,“年金险 万能账户”的组合模式实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中短期产品发展迅速;2017年,包括年金险在内的中短期存续产品被叫停。

在其他年金险方面,《通知》表示,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在养老年金险的探索中,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发展亮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将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2023年10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至此,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进入常态化经营阶段。《通知》也提到,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保险公司要优化产品设计,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客户在积累期内合理的流动性需求。

《通知》表示,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根据人社部披露,截至2024年10月20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共包括809款产品,储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数量占比分别为57.5%、24.6%、14.7%、3.2%;预计实际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总规模超过582亿元,储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规模占比分别约68.7%、12.0%、11.2%、8.1%。

就此来看,保险产品在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占比并不高。一位养老保险公司高管告诉经济观察网,在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不同供给机构中,保险行业优势明显。例如其具备风险保障功能,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康养服务,此外还拥有长期的养老金管理经验。但在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保险公司在产品收益以及跨周期资产配置方面也面临着挑战。因此,保险行业要加大产品供给,夯实资管能力,打造长期稳健收益,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养老需求。

商业养老金试点扩大在即

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后,原银保监会于2022年底开展了商业养老金试点。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补充,商业个人养老金不享受个税优惠。

根据试点计划,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首批试点机构4家,分别为人保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和国民养老。

在试点内容上,商业养老金产品设置锁定养老账户和持续养老账户,既满足长期储蓄需求,也可灵活应对短期流动性支出压力。此外,产品还涵盖身故、意外伤害等保障属性。

在2024金融街论坛上,国民养老董事长叶海生提及了商业保险年金的发展。在他看来,居民养老金融需求呈现多元化,投资的主要诉求为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商业养老金通过“账户 产品”的创新结构,兼具保险业务的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通过账户层面的部分资金锁定和产品层面的收益保障机制,可以使收益更加平稳。

叶海生表示,养老年金发挥保险机构长期投资和大类资产配置优势,通过稳健的投资策略,可以有效保障资金的安全性;而商业养老金锁定账户与持续账户的双账户的组合,满足了个人不同阶段对流动性的要求。

《通知》表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

此外,《通知》还提及,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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