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梯次治理模式值得肯定
(原标题:轻罪梯次治理模式值得肯定)
调整醉驾入罪标准半年多之后,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今年上半年的相关数据:今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17.1万人,同比下降38.7%;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罪决定起诉14.3万人,同比下降12.2%;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近2万人。
这一大幅下降体现了轻罪轻罚的趋势。2023年底,“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醉驾的入罪标准得以调整――不再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作为标准一刀切地入罪;情节轻微的,选择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选择行政处罚。从而实行了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通过更加人性化、有效的手段治理轻罪。
去年《意见》公布之后,曾经有两种担心。一是认为有了依据情节的区别对待,就有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空间,被从轻处罚的必然是那些有权有钱者;二是担心对醉驾的打击力度一旦减弱,就可能导致相关犯罪的反弹。
从这半年的办案实践来看,由于统一了办案标准,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宽严相济并没有导致所谓的寻租空间。而我国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公众教育已经深入人心,“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谁都会背,这证明醉酒型危险驾驶的入罪化过程已经获得成功。
醉驾是一种抽象危险犯,顾名思义,它只是一种概率上的危险。如果真出现危害后果,比如肇事,有其他罪名可以追诉。它的入罪化成功,是因为公共宣传已经内化到人们心中,不会因有从宽的趋势而动摇。相比之下,那些老百姓并没有真正理解“可罚性”的犯罪行为,就会因为从宽而出现反弹。
学界和实务界大都支持醉驾的轻罪轻罚也与一个数字有关――自从“醉驾入刑”以来,每年法院审结此类案件突破30万起。这意味着每年将30万人打上了犯罪的烙印,无论对社会还是个体,都是巨大的损失。因此,经过十几年的治理,2023年的《意见》调整了醉驾一律入刑这一刑事政策。
《意见》的实施,直接带来了司法资源的节约。从数据上看,上半年检察机关办理的近半数危险驾驶案件在7日内办结,从而可以把更多精力和资源集中在严重的犯罪上。其次,规范、统一了司法标准,按照“酒精含量 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提供了不同层次的适用标准,这既避免了老百姓担心的“司法腐败”,又实现了全国的“同罪同罚”。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还探索了柔性惩戒模式,将自愿参加公益服务作为适用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考量因素。毫无疑问,这是一种尊重人性也更具有进步主义的惩戒措施。
从2011年“醉驾入刑”到2023年“宽严相济”,社会公众的正义感并没有变化。大家支持醉驾入刑,多是出于对此类犯罪的恶性想象。他们并不了解某些具体细节。有的是因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靠道路边休息时被查获;有的是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有的实际行驶距离较短,为了挪车仅行驶几百米甚至几十米。在这种情况下,对罪名的机械适用,其实是对公众正义感的消耗。
从最高检这半年的醉驾治理经验来看,轻罪的梯次治理模式值得肯定。我国犯罪结构已经呈现明显的轻罪化趋势,社会治理进入了新阶段。因此,在轻罪时代,刑法应准确区分违法与犯罪,慎用刑事打击手段,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人的合理治理。
在此背景下,对于轻罪和重罪的犯罪记录也应当区别对待。我国犯罪的附随后果很严重,不仅对自己,还会对家人尤其是子女不利,他们未来在升学、考公时都会存在障碍。轻罪的犯罪记录,特别是反道德性、反社会性不强的犯罪记录,过了一段时间,是否应当被封存或者消除,让轻微犯罪的行为人可以更好地回归社会?同时,不管是轻罪还是重罪,应不应该让让犯罪人的家庭来承担这些代价?这些都值得反复掂量和探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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