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诉低龄暴力犯罪人

admin 阅读: 2025-02-20 19:21:22

(原标题:如何追诉低龄暴力犯罪人)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的意见(下称“追诉意见”)。

这一行动的直接推动力是2024年河北邯郸3名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将同学杀害并掩埋的案件。因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有条件地降到12岁,最高检据此核准了追诉,并提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此案于2024年年底一审宣判,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2年,一名从犯被送去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舆论对邯郸案的关注可能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消退,但这显然不是个案,未来要如何应对类似案件的追诉?在讨论邯郸案时,法学界关注过以下问题:从实体上,追诉条件包括后果条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如何解释?“特别残忍手段”指什么呢?用刀、用棍、用绳子、用毒药,算不算特别残忍?这些都是常见的成年人犯罪手法,如果少年使用这些手段算不算“特别残忍”?“特别残忍”是不是必须满足我们在描述成年人犯罪时的表述――“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人双脚等残忍手段”? 

实际上,少年行凶本身就是一件极其残忍的事情,由于大脑额叶发育不充分、自控能力低,他们的犯罪行为常常表现出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的特点。可是,如果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特点作为低龄少年严重犯罪的追诉条件,又不能体现这种追诉的特殊性。因此,如何区别一般情形和“特别残忍”的情形,这是最高检在追诉意见中应该回答的问题。 

另外,追诉还有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有人认为,人都死了,没死也造成严重残疾了,这还不恶劣吗?但立法中的“情节恶劣”是需要重新评估的,它不是同语重复,而是进一步的限制。按照立法的原意,“情节恶劣”需要全面评价,要结合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比如,少年的主观恶性很大、有预谋有组织、手段残忍、多次实施、致多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恶意补足年龄”。这意味着,虽然行为人年龄不到14岁,但通过其行为表现,证明其心智、恶性程度已经超过了真实年龄,因此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还可能存在的问题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否取决于新闻报道和社交平台的传播?能否被报道其实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是否会存在一些案件可能比邯郸案更为恶劣,但由于未被曝光就不一定“情节恶劣”?而有的案件,因为“民意”就不得不追诉?在核准环节中,如果存在可上可下的空间,裁量权应当如何把握?这也需要最高检给出引导方向。 

除了实体条件,核准追诉还涉及一系列程序问题。核准之前是否可以立案,能不能执行强制措施,比如拘留、逮捕。按照法律保留原则,在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对已满 12 周岁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在邯郸案中,核准之前就采取了强制措施,这是否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但是反过来,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是否有更好的途径? 

如果我们继续从程序法的角度考虑,或者把自己代入律师的视角,还会发问:最高检的核准是书面形式还是听证形式?如果最高检只是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只是讯问嫌疑人,而没有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的意见以及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就不足以保障审查的严谨和客观,而这些都是不能打折扣的正当程序。 

社会当然对犯有恶行的少年存在“敌意”――这种敌意也很正常,如前所述,它如此残忍、恶劣,但正当程序恰恰是收藏这些敌意的最好容器。套用心理学上的“容器理论”,法律上有这样的容器,就能安抚和转化那些边缘、脱轨以及变态的负面情绪和行为;尤其是,我们讨论的是未成年人,他们尚有被转化的可能。 

最高检核准追诉只是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第一步,此后的公诉和审判,被告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他们应当被如何定罪量刑,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减轻要如何体现,都应当在最高检的意见中被充分展开。 

除了本文讨论的追诉意见,最高检2025年还会出台一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矫治意见,我们对此也充满期待。分级矫治意见将回答的是,对那些罪错更轻的孩子,司法机关能做什么。不放过恶行,也不放弃努力,对于那些行差踏错有可能会酿成大错的孩子,这样两份意见的出台无疑都是成长路上的幸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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