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保险风险管控 助力固定收益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编者按】近日,《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
近日,《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准确评估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办法》共七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明确所称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境内和境外投资资产,所称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保险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等。2、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明确对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结构特征、增信措施以及产品管理人情况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等。3、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等。4、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明确所称不动产类资产,包括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此类资产的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金融产品等。5、风险分类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应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等。6、监督管理。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持续监管。7、附则。提出对于优先股、永续债等,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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