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
尊敬的甘肃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新变化,回应客户关切,我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利率调整范围包括:全省各市州已经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存量房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利率调整范围不包括: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二、调整规则
(一)加点值的调整
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的调整
客户可以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可选择3个月,6个月、12个月。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为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房贷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调整方式
(一)对于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客户须向我行主动申请。
(二)对于以固定利率或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须先向我行申请将贷款转换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转换后的利率以最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客户仅可进行一次上述转换,不支持转回。
四、调整时间
(一)自2024年11月9日起,符合调整加点值要求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
(二)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我行将予以调整。
(三)利率加点值、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审核通过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值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五、申请渠道
(一)线下渠道。客户可到贷款经办行线下申请办理。
(二)线上渠道。后续我行将开通手机银行APP渠道,受理相关房贷加点值及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为客户办理常态化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二)如您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可通过手机银行、贷款经办行、96666电话银行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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