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
二、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一)利率加点幅度调整
当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
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三)利率定价方式转换
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客户可于即日起向贷款经办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前往贷款经办行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
(三)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2月1日开始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
(四)当前以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向贷款经办行提出定价方式转换申请。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继续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四、其他事项
本次房贷利率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五、温馨提示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通过手机银行渠道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手机银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查询贷款相关信息。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
(三)在为客户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不要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经办行或拨打我行029-96669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感谢您长期以来的信赖与支持!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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