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
尊敬的青岛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
二、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1.当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2.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借款合同按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按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3.固定利率或参考人行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或重定价周期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人行基准利率。
三、申请方式
1.符合调整条件的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起向贷款经办网点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2.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按上述时间安排向贷款经办网点申请调整。
四、温馨提示
1.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2.调整成功后,您可于调整日次日通过青岛银行手机银行“全部应用-贷款-我的贷款-未结清贷款-贷款利率”查看最新利率执行情况。
3.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4.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经办网点更新。
5.如有疑问,请联系贷款经办网点。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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