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
大连银行关于调整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2024年10月14日,大连银行发布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规定,大连银行积极响应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依法有序开展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大连银行已发放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
但不包括以下房贷: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性贷款部分参与调整);
(二)购买商业性质用房的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三)截至调整日仍为固定利率定价的房贷和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
(四)截至调整日仍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房贷;
(五)当前利率定价中的LPR加点幅度不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对于暂未取消二套房贷利率下限的地区(大连银行仅涉及北京、上海地区),二套房贷利率不高于所在城市二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存量房贷。
二、调整时间
大连银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起进行房贷利率批量调整,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系统处理。
三、调整规则
(一)北京、上海地区利率高于LPR-30BP的首套房贷和其它地区利率高于LPR-30BP的全部存量房贷,将其利率统一调整至LPR-30BP。
(二)北京、上海地区二套房贷利率高于相应政策下限的房贷,将其利率统一调整至当地政策下限。
(三)当前合同利率定价模式仍为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要在批量调整日前主动申请,将利率定价模式转换为以最近一个月公布的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利率调整。利率转换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四)原逾期贷款应于批量调整日前归还逾欠本息,方可参与本次批量调整。
(五)本次房贷利率调整不涉及LPR重定价,仅对利率加减点进行调整。
(六)本次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调整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调整方式
(一)对于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大连银行将主动调整加点数值,无需借款人申请,对于不同意批量调整的,借款人可于2024年10月20日前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
(二)对于以下情形,需由客户向贷款经办机构主动提出申请,2024年10月23日(含当日)前经大连银行审核符合调整条件的,将按上述调整规则于2024年10月25日进行批量调整。
1.原采用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现拟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
2.北京、上海地区原执行二套房利率定价,现满足条件可转换为首套房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三)本次批量调整结束后,未成功参与批量利率调整的存量房贷,大连银行后续仍持续受理调整申请,客户可至贷款经办机构进行办理,大连银行将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自利率调整之日起享受新利率,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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