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市场回购危机:6个月期限逼近,波澜再起

网络 阅读: 2024-09-12 19: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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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律师给的建议也是先发函。"一位投资机构中层告诉第一财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答疑精神,律师建议补充约定回购期限,并及时发出行权通知。
随着时间推移,正有越来越多企业收到PE/VC发函要求启动回购,还有许多处境本就艰难的企业被起诉。而投资机构自己,在面临"募投管退"多重困境的同时,也在收到来自LP(出资人)的催促甚至函件。一级市场回购危机仍在加深。
投资人将创始人作为最后退出通道,即使赌赢股权也会失掉创始人的心。当前,企业和投资机构都在期待来自退出端和司法层面的突破。有投资机构紧盯IPO申报情况,捕捉来自各个部门的"利好"信息。也有投资机构在与律师沟通,担心错过行权期造成权利丧失。
在此背景下,最高院8月29日答疑对没有约定回购期限的情形作出"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的表态,立即引发了行业极大关注。对此有企业界人士解读认为,最高法答疑类似于"司法解释",投资机构想在6个月完成回购实践中非常困难,所以按照最新解释,企业可以暂时"躲过一劫",不会被大面积要求回购。
然而,多位专业律师认为,该解读系误读。与之相反,在有6个月回购期限的指导精神之后,投资机构的理性选择就是尽快行权,回购潮可能会更加汹涌。
"答疑中所说的6个月,并非是要求投资人在6个月内完成回购,而是要求投资人最好在6个月内行使回购权。"礼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魏紫薇对第一财经表示,投资机构只需要在6个月内发出回购的意思表示,比如通过快递、微信、邮件或者短信等发出回购通知即可。
"据我们了解,一级市场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较多,这也是导致‘合理行权期限’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的原因。"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亚兴律师对第一财经称,当前情况下建议投资机构与企业明确约定行使回购权的期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发出书面行权通知。他预计,如果"答疑"严格执行,回购潮可能会再次来袭。
可能出现密集行权
在投资机构与企业的"对赌协议"中,经常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如约定目标公司在约定时间届满时,未上市或年净利润未达到约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按照X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
对于回购权性质及行权期限的认定,现实中一直存在争议。最高院官方微信8月29日发布的《法答网选答精选(第九批)》提到,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从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该约定予以认可。投资人超过该期间请求对方回购的,可视为放弃回购的权利或选择了继续持有股权,法院对回购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投资方请求对方回购的期间,那么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为稳定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审判工作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诉讼时效从6个月之内、提出请求之次日起算。
据礼丰律师事务所《VC/PE基金回购及退出分析报告》,2023年沪深交易所受理的IPO项目中,约有65%的企业在协议中设置了回购权条款。还未递交申请的创业企业中,比例或更高。而这些案例中,未约定明确回购期限的占多数。有律师认为,最高院此次对6个月行权期的提法,与以往判例相比实际上进行了较大压缩。
"从实践经验看,不约定明确的回购期限更多一些。"魏紫薇告诉记者,各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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