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

网络 阅读: 2024-08-19 08: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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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上星期五(8月1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5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若违规发放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过去一段时间,区内上市公司多寡一直是地方政府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不少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上市公司进行奖励,以鼓励企业上市。 上述新规将对当前各地力推的上市奖励和财政补助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已经推出并实施的上市奖励政策很可能面临清理。至于奖励的追回时限、范围和方式,还要等待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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