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司法责任制落实新意见

网络 阅读: 2024-07-24 12: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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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鲜明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作出重大部署,专门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对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一是贯彻立法精神。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集中吸收了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新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与立法规定保持一致,并对“权”和“责”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
二是做到全面落实。加强相关工作和机制的系统性、全局性、协同性。在职权配置方面,既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职责权限,又明确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职责范围。在责任落实方面,既明确司法办案职责,又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力求准确落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要求,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严格区分违法办案责任与一般过失、司法瑕疵的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四是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为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明确追责范围和具体情形
在制定《若干意见》的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最高检对2020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进行了修订,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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