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股东出资管理,提升交易流程安全性
网络 阅读: 2024-07-01 20:28:46
【编者按】
近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务院发布。该规定旨在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
《规定》共13条,主要内容明确提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对于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如果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当公司需要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时,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了加强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等。
(保留原文段落格式)
《规定》共13条,主要内容明确提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对于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如果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当公司需要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时,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了加强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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