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启动欧盟甲苯胺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
网络 阅读: 2024-06-27 09:38: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于2024年6月27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将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然而,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此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将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次调查自2024年6月28日开始,应于2025年6月28日前结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访问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或联系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此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将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次调查自2024年6月28日开始,应于2025年6月28日前结束。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访问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或联系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本文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s://licai.bangqike.com/cjnews/612097.html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