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admin 阅读: 2024-01-25 02: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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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国人寿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文号为新金监罚决字〔2024〕12号。被处罚的当事人是朱艳明,时任中国人寿保险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团体业务部代理人(简称:中国人寿),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朱艳明做出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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