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原标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2024年1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金罚决字〔2024〕7号,杨慧杰(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简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其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离职代理人执业注销不及时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对杨慧杰(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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