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阳光集团及四位高管被公开谴责,因不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标题:福建阳光集团及四位高管被公开谴责,因不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2023年12月5日,上交所(简称“上交所”)发布公告,对福建阳光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吴洁(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吕建波(时任总经理)、刘冬平(时任财务负责人)以及邵晓晖(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公开谴责。
福建阳光集团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公开发行“18 阳集 01”“19 阳集 03”等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2019年至2023年,该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若干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报告义务,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2 年度中期报告、2022 年度年度报告;以及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比如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债券本息的情况,未及时披露严重失信情况,和未及时披露影响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这些违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此次纪律处分,福建阳光集团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根据《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6.4 条,《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作出了对福建阳光集团及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吴洁,时任总经理吕建波,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冬平,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邵晓晖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交所将会把这次纪律处分通报给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录入诚信档案。公告同时指出,福建阳光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应以此为戒,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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