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网络诈骗罪,织密反诈防护网!

网络 阅读: 2025-02-27 14: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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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艾玎关于增设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建议,是对当前社会治理痛点的精准回应。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电信网络诈骗已从普通犯罪演变为危及社会根基的"数字毒瘤"。公安部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电诈案件立案数达68.9万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亿元,这些数字背后是无数破碎的家庭与崩塌的信任。面对这种新型犯罪形态,现行法律体系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亟需通过专门立法构建起数字时代的法治屏障。

一、电信网络诈骗的异化与挑战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明显的技术化、产业化特征。犯罪团伙利用AI换脸、深度伪造、虚拟货币等前沿技术,构建起专业化犯罪链条。某地警方破获的案件中,诈骗集团设有技术研发部、话术培训中心、资金洗白通道,甚至开发专用APP实施精准诈骗。这种犯罪形态已完全突破传统诈骗的单一模式,形成包含信息窃取、技术开发、心理操控、资金转移的完整犯罪生态系统。

犯罪空间的无界性带来治理难题。诈骗分子通过虚拟运营商、境外服务器、加密通讯工具构筑起"数字迷城"。东南某省曾侦破一起跨境电诈案,犯罪窝点设在东南亚,通讯服务器架设在欧洲,资金流向中东数字货币平台,整个犯罪过程涉及12个国家和地区。这种全球化犯罪网络使得传统侦查手段难以奏效,证据固定、资金追缴、嫌疑人引渡等环节面临重重障碍。

现有法律框架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司法实践中,超过60%的电诈案件适用普通诈骗罪,但该罪名3年以下的基准刑期与动辄百万的犯罪所得严重失衡。某地法院审理的"杀猪盘"案件中,主犯诈骗金额达870万元,最终仅获刑11年,引发公众对刑罚威慑力的质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罪名,又因证明标准过高导致适用率不足30%。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治理经验
德国《反电信诈骗特别法》创设"加重电信诈骗"罪名,将利用通讯技术、针对特殊群体、跨境实施等情形列为加重情节,最高刑期提升至15年。日本《特定电子通讯欺诈防治法》引入"推定故意"原则,对持有大量非实名SIM卡、专业改号设备等情形直接推定犯罪故意,显著降低证明难度。新加坡《网络安全法》授权执法部门实时拦截诈骗通讯,2021年据此阻止2.3万次诈骗呼叫。

国际司法协作机制展现治理效能。东南亚某国2022年开展的"银剑行动"中,6国联合摧毁12个电诈园区,遣返2000余名嫌疑人。欧盟建立的"反诈信息交换平台",实现27成员国诈骗模式、可疑账户等数据的实时共享,使跨境诈骗识别效率提升40%。这些实践表明,构建法律、技术、国际合作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至关重要。

三、罪名创设的规范路径
新型罪名需确立"技术 组织"的复合化构成要件。应将使用虚拟拨号、深度伪造等技术手段,组建专业犯罪团伙,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要素纳入罪状描述。可参照洗钱罪立法模式,设置"电信网络诈骗基础罪"与"组织、领导电诈集团罪"双重罪名,形成梯度化打击体系。

刑罚配置应体现"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的立体化惩戒。除提高法定刑期外,需增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的绝对条款,引入"禁止从事电信业务""限制使用支付工具"等资格刑。对于技术提供者,可创设"提供电诈技术支持罪",切断犯罪产业链。

程序法配套需突破传统证据规则。应建立电子数据快速鉴定机制,授权侦查机关对境外服务器进行镜像取证。借鉴反恐立法经验,创设"电信诈骗犯罪嫌疑账户紧急止付制度",解决资金转移瞬时性的难题。在跨境司法协作中,可探索"犯罪地 受害人所在地"的混合管辖模式。

在数字文明与法治文明交融的时代背景下,增设电信网络诈骗罪不仅是法律条文的修改,更是治理思维的革新。这需要立法者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同时,展现出应对新型风险的制度智慧。当技术双刃剑的负面效应被法律精准规制,数字经济发展才能真正行稳致远,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安全"才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此项立法建议的推进,或将开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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