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法院:虚拟货币“矿机”交易合同无效,损失自己承担

网络 阅读: 2024-11-19 19: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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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挖矿”设备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潘某祥与被告雷某才通过微信沟通订购 S19XP 比特币“挖矿”设备,原告支付 23678136.90usdt泰达币)后,双方就合同性质和结算价格产生分歧。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差价 6270457.36USDT 并继续交付 149 台机器。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合同效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发文禁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因其能耗大、碳排放高,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因此,原告向被告购买 S19XP“挖矿”设备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包括返还泰达币和继续交付矿机的要求,相关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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