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公告〔2017〕第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充分认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危害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耗高、碳排放量大,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绿色低碳发展要求背道而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存在能源资源浪费、金融活动风险、信息安全隐患、投机炒作盛行等问题,严重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助长非法跨境资金流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全面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排查整治
(一)严格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严禁以任何名义新建或扩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现有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清退,坚决杜绝“死灰复燃”现象。

(二)全面清理关停现有虚拟货币挖矿“矿场”。 电网企业要坚决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电力供应,已供电的要立即拉闸断电,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变通或拖延,相关互联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及时切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网络接入,坚决杜绝算力资源支持。
(三)强化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监测打击。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识别、监测和定位,对通过“翻墙”软件、境外服务器等手段进行挖矿,或以“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区块链”等名义伪装的挖矿行为,要加大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活动
(一)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注册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严禁新增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虚拟货币挖矿”、“加密货币挖矿”等字样的企业注册,对已注册的相关企业,要引导其及时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

(二)严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理财、保险等金融服务,不得将 electricity 等资源专项供应用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严禁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利用公共资源、场地、设备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与任何形式的产业扶持政策挂钩。
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挖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排查、整治和处置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人民银行、网信、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能源、银保监、证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性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对虚拟货币挖矿风险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制虚拟货币挖矿及相关投机炒作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地区、各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可根据实际发文单位调整)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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