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阴影下的贪腐新战场,当挖矿沦为权力变现的黑色通道

网络 阅读: 2026-01-06 22:49:35

从“代码”到“赃款”:虚拟货币挖矿如何成为贪腐工具?

2023年,某市水利局原局长李某因受贿案被查处,办案人员在其办公电脑中发现了一个隐蔽的文件夹:里面不是项目合同,而是多个虚拟货币“挖矿”平台的操作记录,以及通过“挖矿”收受他人“好处”的转账流水,这一案件揭开了贪腐与虚拟货币挖矿结合的新黑幕——当传统贪腐渠道因监管收紧而受限时,部分公职人员将目光投向了更具隐蔽性的虚拟货币领域,让“挖矿”从技术行为异化为权力变现的“洗钱器”。

虚拟货币挖矿,本质是通过计算机算力竞争记账权并获得加密货币奖励的过程,其匿名性、跨境性、去中心化等特点,恰好为贪腐提供了“完美掩护”:赃款可通过“挖矿”行为包装成“合法收益”,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虚拟货币的匿名转账特性,让资金流向难以追踪,相较于银行转账、房产交易等传统方式,更难被监管机构察觉,近年来,多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显示,贪腐分子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审批、资源调配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的不再是现金、房产,而是“定制化”的虚拟货币“挖矿服务”——比如要求行贿人提供“矿机”、代为操作“挖矿”,或直接通过虚拟货币钱包收受“好处费”。

贪腐与挖矿的“黑色共生”:链条、手法与危害

贪腐与虚拟货币挖矿的结合,已形成一条隐秘的利益链条:权力寻租→资源置换→挖矿变现→资金漂白,具体而言,贪腐分子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实现权力变现:

其一,“矿权”贿赂,行贿人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贪腐分子提供“矿机”(挖矿设备)、电力(部分地区对挖矿有电价优惠)、甚至“矿场”(集中挖矿场所),通过让渡挖矿收益实现利益输送,某能源局干部在审批光伏项目时,暗中要求企业方“赞助”其家庭“挖矿”所需的电力,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挖矿能源,变相受贿。

其二,“代挖”洗钱,贪腐分子不直接操作挖矿,而是将赃款交由行贿人或第三方“代挖”,通过虚拟货币的增值实现“钱生钱”,这种方式既避免了直接持有赃款的风险,又可通过虚拟货币价格的波动掩盖行贿金额,某国企高管案中,其通过下属购买价值数百万元的“矿机”,约定收益归自己所有,仅一年时间就通过虚拟货币变现获利超千万元,最终被认定为受贿所得。

其三,“空投”分红,部分新型虚拟货币项目通过“空投”(向特定用户免费发放代币)吸引投资者,贪腐分子则利用职权获取“空投资格”,再将代币在二级市场变现,这种方式的隐蔽性更强,因为“空投”常被包装成“投资收益”,难以与传统贿赂行为直接关联。

这种新型贪腐模式的危害远超传统方式:加剧权力腐败的隐蔽性,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让资金交易不留痕迹,传统“查银行流水、核资产”的手段难以奏效,增加了监察取证难度;冲击金融监管秩序,贪腐资金涌入挖矿领域,推高了虚拟货币市场的投机泡沫,同时可能伴随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部分地区为吸引“挖矿”项目,会违规提供土地、电力等资源,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而贪腐分子在其中谋取私利,进一步侵蚀社会公平。

监管与博弈:如何铲除“数字贪腐”的土壤?

面对虚拟货币挖矿与贪腐的新变种,监管与打击已刻不容缓,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业务,这一政策从源头上切断了虚拟货币与金融系统的连接,但贪腐分子仍通过“地下挖矿”“跨境转移”等方式规避监管。

对此,需构建“技术 制度 法律”的三维防控体系:技术上,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监测异常算力聚集、大额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建立公职人员虚拟货币账户“负面清单”;制度上,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将虚拟货币纳入申报范围,同时加强对挖矿设备、电力等资源的监管,严防公共资源被滥用;法律上,明确虚拟货币挖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参考《刑法》中关于洗钱、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对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赃款的行为从重处罚。

更重要的是,需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从李某、某高管等案件的共性来看,贪腐分子之所以能利用挖矿变现,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缺乏有效约束,只有通过政务公开、透明化决策,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才能让“数字贪腐”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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